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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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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有效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518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保障市场平稳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0年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7月27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股通中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香港结算按照本指引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征求深股通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所征求的深股通投资者对每一提案的不同意见逐一进行投票。
  第四条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相关提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深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前款所称深股通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深股通投资者。
  第五条
  香港结算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提案中一项或多项提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其参与投票的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其中未进行投票表决或者投票申报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或者本指引要求的,按照弃权处理。香港结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六条
  香港结算按照本指引规定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应当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下的互联网投票通道或者本所内网文件传输通道进行。
  第七条
  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的操作,应当符合《香港结算参与深股通网络投票操作指南》(见附件)以及《深股通网络投票数据接口》的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指引自2020年7月27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深证上〔2016〕6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