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2020年12月4日颁布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做好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规范证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开展,我公司修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2月4日起实施。我公司2004年12月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为配合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则的具体落实,我公司对《证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进行了调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版《服务协议》正式启用。请已与我公司签署过协议的老用户下载、打印新版《服务协议》并签字盖章,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寄送至我公司用以替换旧版协议;新用户请按照我公司业务申请要求,下载新版《服务协议》,并与其他业务申请材料一同提交至我公司。
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对本通知发布之日公布在我公司网站的新版《服务协议》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如今后出现双方所持新版《服务协议》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以本通知发布之日公布在我公司网站的新版《服务协议》文本为准。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2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业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登记在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中的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下简称B股)、优先股(含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以下统称证券)的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存托人等(以下统称申请人)召开证券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持有人大会)使用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的,适用本细则。
在本公司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交换和备份的公募基金,其申请人委托本公司办理网络投票业务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本公司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申请人收集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及证券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行使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四条
本公司接受申请人委托,为其召集证券持有人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申请人通过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为持有人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并对相关操作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五条
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持有人,通过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准备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召开持有人大会使用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的,需首先申请成为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用户,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向本公司领取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
第七条
申请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网上用户名、密码及电子身份证书作为申请人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身份证明,表明使用该身份证明登录网络投票系统的操作行为均代表申请人行为,申请人需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应当在公开披露的持有人大会通知中载明本公司网络投票时间、投票方式等相关信息,并于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起始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通过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提交该次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及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合法。
第九条
对于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申请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开披露的持有人大会通知在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中对相关议案是否行使特别表决权予以标注。
第十条
对于在本公司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交换和备份的公募基金,其申请人委托本公司办理网络投票业务的,本公司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信息提供相应服务,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持有人名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合法。
第十一条
持有人通过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需在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申请成为本公司在线业务用户,并按照规定完成相关身份认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网络投票开始前,按照本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业务收费标准,缴纳网络投票费用。
第三章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程序
第十三条
持有人通过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持有人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前一自然日15:00至持有人大会现场会议结束当日15:00。
对于网络投票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业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A股、B股、优先股(含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存托凭证等持有人,应按照其持有人类型及所持有的证券类别分别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参与网络投票。
第十五条
持有人需通过其证券账户参加本公司网络投票。
对于纳入一码通账户的证券子账户,同一一码通账户下持有多个证券子账户的持有人,可以通过其任一证券子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视为其一码通账户下全部经持有人确认的证券子账户持有的该相同类别证券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意见。
持有多个证券子账户的持有人,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一码通账户下全部经持有人确认的证券子账户持有的相同类别证券对应表决权的数量总和。
第十六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持有人应在其所持有的表决权总数内分配表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持有人所投表决权数超过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的表决意见视为无效。
对于持有多个证券子账户的持有人,其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按照其一码通账户下全部经持有人确认的证券子账户持有的相同类别证券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账户、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沪股通证券账户、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深股通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证券名义持有人(以下统称名义持有人)按照相关规定需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实际持有人意见的,在通过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前,应当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并根据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对同一议案填报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表决权数。各实际持有人对该议案赞成、反对及弃权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参与表决的实际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总数。
名义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实际持有人的投票记录,不得盗用或假借实际持有人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实际持有人投票结果,并保证提交至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的实际持有人投票明细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合法。
第十八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相应表决权利。
第十九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外,持有人应当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并对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名义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按照其征集意见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条
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二十一条
网络投票期间及结束后,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查询其网络投票结果。
第四章网络投票结果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二条
持有人通过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对持有人大会任一议案进行投票的,视为出席该次持有人大会,以该持有人权益登记日所持表决权数计入出席该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对于持有人未进行投票的议案,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将该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数计入未明示表决权数。
对于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名义持有人,以其参与表决的实际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计入出席该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参与表决的实际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总数与各实际持有人对该议案赞成、反对及弃权的表决权数之和的剩余部分,计入未明示表决权数。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持有人对各候选人所投表决权数之和不足其所持有的表决权总数的,其剩余部分计入未明示表决权数。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按照证券发行人在本公司权益登记日登记的特别表决权比例对参与表决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计算表决权数。
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相同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可对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分别进行统计,也可对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数据进行合并统计。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可对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进行单独统计。
申请人应在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中及时、准确设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况。如因申请人未及时、准确设置导致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与实际不符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可对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单独统计。
申请人应及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特别表决权安排的调整、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普通股份、特别表决权比例调整等业务。如因申请人未及时申请导致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与实际不符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优先股股东通过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统计。对于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其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证券发行人按照相关比例进行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向申请人提供持有人大会全部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相关明细,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及本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第三十条
申请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查询、打印本次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遵守本公司相关规定妥善保管持有人的投票记录,不得盗用或假借持有人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持有人投票结果,不得非法影响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特殊账户设置、委托投票录入、现场电子化投票等辅助功能。申请人使用本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辅助功能的,需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及本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技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导致网络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