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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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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2021年6月28日 颁布 证监会公告〔2021〕16号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6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公司可以结合自身特点,以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方式披露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持续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并说明修改原因。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无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可以仅披露相关情况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和披露日期。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章节详细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保密信息。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半年度报告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公司半年度报告摘要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和披露。
 
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年初至半年度期末的期间。
 
第八条
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在同一日公布半年度报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编制半年度报告的外文译本。
 
第九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
 
(一)半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百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半年度报告外文译本的,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俄)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半年度报告封面应当载明公司的中文名称、“半年度报告”字样、报告期间,也可以载明公司的外文名称、徽章、图案等。半年度报告的目录应当编排在显著位置。
 
(四)公司可以在半年度报告正文前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或致投资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题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五)公司编制半年度报告时可以图文并茂,采用柱状图、饼状图等统计图表,以及必要的产品、服务和业务活动图片进行辅助说明,提高报告的可读性。
 
(六)公司编制半年度报告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增加披露所使用的其他的行业分类数据、资料作为参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全文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可以将半年度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但不得早于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半年度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半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半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半年度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半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特殊行业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循其规定。
 
行业主管部门对特殊行业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其规定。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半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陈述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半年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如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半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如半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同时附有相应的警示性陈述,半年度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该计划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提示需要投资者特别关注的重大风险,并提示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示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内的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以及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半年度报告的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
 
半年度报告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如有)。
 
(三)报告期内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四)在其他证券市场公布的半年度报告。
 
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如有)。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以下事项在报告期内发生变更并已在临时报告披露的,公司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网站查询索引及日期:
 
(一)公司注册地址及历史变更情况,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
 
(二)公司披露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媒体名称及网址,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及变动比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同时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及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若按不同会计准则计算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存在重大差异,应当列表披露差异情况并说明主要原因。
 
公司在披露“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当同时说明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
 
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计算和披露。
 
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二十条
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应当对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的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和未来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未来可能的变化。公司可以运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列示,以增进投资者的理解。公司披露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当遵守《年度报告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发展情况、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经营模式、市场地位、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等发生的主要变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包括核心管理团队、关键技术人员、专有设备、专利、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独特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源要素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源要素等)的重要变化及对公司所产生的影响。发生因核心管理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离职、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力受到严重影响的,公司应当详细分析,并说明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分析报告期内的主要经营情况,并应当披露对报告期内的主要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未来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对重大事项的披露应当完整全面,不能有选择地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要经营业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成本、费用、研发投入、现金流等项目,需要提示变化并结合行业发展、业务经营等情况分析变化的原因。若公司业务类型、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应当详细说明。
 
(二)若本期公司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的重大变化源自非主要经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营业外收支等,应当详细说明涉及金额、形成原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三)资产及负债状况。若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构成(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合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