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公告〔2022〕1号
现公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
2022年1月1日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以下简称承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因其涉嫌违法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受损失的投资者申请使用该当事人根据承诺认可协议所交纳承诺金赔偿损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履行承诺金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投保基金公司管理承诺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承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管理的原则,专门用于赔偿投资者因当事人行为所受的损失。
第六条投保基金公司不得混同不同案件的承诺金,不得使用特定案件中当事人交纳的承诺金对因其他案件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作出赔偿。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未造成投资者损失,或者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无法认定,或者承诺金在规定期限内赔偿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投保基金公司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及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将承诺金上缴国库。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与当事人达成承诺认可协议的,应当书面告知投保基金公司。当事人按照承诺认可协议约定交纳承诺金的,应当向投保基金公司为其开立的专门账户支付相应款项。
第八条投保基金公司收到承诺金后,应当尽快制定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诺金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应当在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有资格获得承诺金赔偿的投资者范围;
(二)向适格投资者发出赔偿通知的程序;
(三)投资者申请承诺金赔偿及其资格审查的程序;
(四)承诺金的具体分配方案;
(五)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的程序;
(六)执行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涉及的各项支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要求的其他事项。
投保基金公司可以就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内容以适当形式征求投资者的意见。
第十条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诺金赔偿投资者的,赔偿数额原则上以投资者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涉及案件当事人实际交纳并用于赔偿的承诺金。对于当事人已经按照《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规定自行赔偿投资者的部分,投保基金公司不再使用承诺金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投保基金公司在制定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分配赔偿金时,需要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支持和配合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二条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诺金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告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因执行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而产生的有关费用,从承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投保基金公司应当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承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承诺金的安全。承诺金的管理方式应当限于银行存款。
第十四条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诺金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应当在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执行完毕后30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告方案的执行情况和执行费用支出情况。
第十五条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在承诺金管理使用方案执行完毕后90日内,就方案的执行情况编制专门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第十六条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制定承诺金管理、使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报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承诺金赔偿的收划款凭证、投资者申请材料及相关原始凭证。
第十八条投保基金公司每年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专题报告承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十九条对挪用、侵占或者骗取承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制定承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公告〔2015〕4号)同时废止。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国务院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制定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行政和解法规”),并要求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承诺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为落实《证券法》《办法》,我们会同财政部对《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和解金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诺金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证监会在证券期货领域试点行政和解,制定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同时会同财政部发布了《和解金办法》,对和解金的管理机构、管理方式、投资者赔偿、和解金分配等程序机制作出了详细的安排。此后,证监会采用行政和解方式处理了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对及时有效赔偿投资者损失、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尽快恢复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市场总体认可。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证券领域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明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21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快制定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实施办法等配套法规制度”。按照上述要求,司法部会同证监会起草了《办法》,经国务院审议通过,现已公布。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诺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按照上述规定,证监会与财政部应当联合制定承诺金管理办法,其中有关“和解金”的名称需调整为“承诺金”,同时也需要结合实践情况对《和解金办法》作进一步调整完善。
二、立法的思路及主要内容
《和解金办法》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和解试点制度框架对和解金的管理使用方式进行了规定,相关制度设计科学严谨,总体满足实践需求。因此此次修改主要对名称等表述进行调整,并对承诺金的管理方式进行完善,总体制度框架仍然保持不变。《承诺金办法》共22条,除统一修改“和解金”等表述外,共删减1条(关于和解金的定义),修改2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删除关于“和解金”的定义考虑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承诺金进行了明确定义,即“本办法所称承诺金,是指当事人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而交纳的资金”,《承诺金办法》删除了原《和解金办法》第二条关于“和解金”的定义。
(二)完善承诺金的管理方式
原《和解金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和解金在补偿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应当上缴国库。”从实践中达成和解的两起案件来看,均因不存在投资者损失或者受损投资者及损失难以确定而未赔偿投资者,全额上缴国库。为此,《承诺金办法》将实践做法予以提炼,规定“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未造成投资者损失,或者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无法认定,或者承诺金在规定期限内赔偿投资者后仍有剩余的,投保基金公司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及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将承诺金上缴国库。”(第六条)
(三)明确赔偿总额上限及当事人自行赔偿时承诺金的处理方式
明确赔偿总额上限。在规定“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诺金赔偿投资者的,赔偿数额原则上以投资者受到的损失为限”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涉及案件当事人实际交纳并用于赔偿的承诺金”。(第十条)
为进一步鼓励促进当事人积极赔付投资者,《办法》为当事人自行赔付投资者预留了制度空间。证监会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中对当事人自行赔偿投资者的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当事人自行赔偿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不纳入承诺金范围,但应当提交赔偿证明。为此,《承诺金办法》与该程序协调衔接,明确“对于当事人已经按照《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规定自行赔偿投资者的部分,投保基金公司不再使用承诺金予以赔偿。”(第十条)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市场和舆论反映总体良好,认为《承诺金办法》较好总结了实践经验,对市场较为关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相应安
排,有利于更好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制度价值。具体意见建议上,集中在制度具体操作方面。我们采纳了相关意见,并对《承诺金办法》做了相应完善。